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互联网平台的指引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基金会对下列信息范围及内容不予公开,但不予公开的信息,仍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会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本条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依据基金会《章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他制度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第十条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基金会选用适合方式,积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基金会将章程和年度工作报告置备于办公室,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对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责任人为秘书长,责任部门为秘书处。
第十五条秘书处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秘书处遵循本制度具体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对应部门撰写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进行信息留存,并提交审批,最终由秘书长确认后,进行信息公开;
(三)基金会秘书长领导基金会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当及时向档案管理部移交信息公布档案。
第十七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