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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

基金会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法人章、秘书处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当悬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印章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基金会证书和印章。

第七条 基金会证照、印章原则上不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的,应遵守基金会证照印章管理制度,经秘书长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携带使用。证书、印章借 出期间,借出人应对其保管承担责任。申请人归还时应填写归还时间,并交由秘书长签字确认。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需对外提供电子版证照及印章时,应经秘书长同意后, 向保管专人告知提交时间及事由

第九条 对于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应在用印前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条 基金会证书、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通过媒体发布遗失公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凡因证书、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导致严重后果者,基金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 申报材料等;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人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办理银行相关业务,如开通结算功能、支票的使用、年检;

(二)用于办理税务相关业务;

(三)用于办理审计公司银行询证函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章的使用范围:

用于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内部财务关联的事项及外部业务如银行预留印鉴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