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工作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被指派在基金会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招聘程序;招聘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招聘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四条 工作人员负责应聘人员的初步面试。符合条件通过后,由秘书长、理事长等进行面试。
第五条 面试通过后,由办公室按照秘书长批准的时间通知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自其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工作人员应以基金会的名义与其签订《试用期合同书》并办理五险一金。工作人员应当通知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项资料,明确告知限期未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的,基金会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其因已由其他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无需基金会缴纳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告秘书长。试用期的期限为三个月,如表现突出,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时间。试用期满后合格者由秘书处办理转正手续。
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首次按 3 年期签订,满 3 年后续签无固定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报酬等具体条款。
第七条 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夏季:15:00-18:00)。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
第八条 事假、病假与旷工: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需至少提前 1 天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报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二)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连续 3 天以上,凭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可以请病假。如本人病重不能行动,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病假证明由秘书长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人员如需外出必须向秘书长说明外出理由(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经批准后可以外出。
第九条 工伤假:
(一)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经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休息的,由指定医院开具工伤假证明单;
(二)工伤假期满后,伤势仍未痊愈,经医师诊断开具证明,可以续假;
(三)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条 婚丧假: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享受婚假 15 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死亡,享受丧假 3 日。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享受丧假 1 日。须前往外地(福州市区外)料理丧事的,外加路程假(往返各 1 日,共 2 日);
(三)婚丧假期作缺勤统计,但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 158 日,男性工作人员照顾假为 15 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 哺乳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指自婴儿出 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 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日;
(二)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日;
(三)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提前 15 日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报秘书长审批,不延续到以
后年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违反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经济处罚:a:扣发绩效工资 b:降工资;
(二)纪律处罚:a:警告 b:降职;
(三)解除劳动合同。
处罚的实施,必须经办公室讨论和秘书长审批通过。
第二十一条 离职
第二十一条 自愿离职:
(一)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自愿离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办公室;
(二)离职前,须做好移交工作,结清款项,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交还所属部门;
(三)所有手续办完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至行政人员处领取离职证明。离职人员从离职之日起,即与基金会脱离任何关系,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对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者,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非自愿离职:
(一)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基金会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员工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基金会有权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和暂停办理离职的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年 1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