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官方网站!

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基金会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福建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依照《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特定公益用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独立开展活动,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其法律责任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四条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并认同本基金会公益理念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依法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本基金会原则上不接受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也可以以专项基金发起人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或其指定的其他名称、姓名冠名;对外应当使用规范名称:“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七条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发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就是否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基金会可要求其提供捐赠资产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捐赠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捐赠协议,自捐赠人与本基金会有效签订之日起成立,自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首笔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该专项基金正式成立。

第九条专项基金捐赠款项确认到账后,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第十条自专项基金正式成立之日起30日内,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

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基本户下设置专门明细科目,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进行独立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不得进行公开募捐。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人通报基金余额。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根据捐赠协议,可从专项基金财产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保证专项基金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如专项基金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终止:

(一)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且不再延期的,自动终止;

(二)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动终止;

(三)捐赠人未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

(四)捐赠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捐赠协议的约定,损害本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受益对象损失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

(五)本基金会未按协议约定使用专项基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况,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人民法院判决终止的。

第十六条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进行清算。清算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告,其费用由专项基金财产中支出。基金会对清算结果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