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应当向福建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事前报备、事后报告(以下无特别说明则均简称“报告”)的,已经或可能对基金会自身、对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等关联方以及社会公众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资产变动和重要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以及涉外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福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基金会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关于变更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印章等重要登记事项的决定;
(二)关于理事会换届的决定;
(三)关于建立党组织以及变更党组织形式、变更党组织负责人的;
(四)关于是否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决定;
(五)关于基金会分立、合并和终止的决定;
(六)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决策的其他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重要的人事变动,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秘书长的增补、罢免、改选等;
(二)基金会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调岗等;
(三)其他可能对基金会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人事变动。
第六条重大慈善募捐、重大公益项目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和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引起一定社会影响或产生重大意义,或可能产生重大的资产变动的业务活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保值增值投资行为;
(三)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创办实体,包括出资设立社会组织、公司等;
(四)设立慈善信托,变更慈善信托受托人、监察人等;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七)开展其他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福建省民政厅要求或者基金会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其他事项,也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基金会开展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活动前,应当报经理事会批准;依法应当取得公安、外事等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