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以及以本基金会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由基金会负责。涉及重大事项,或符合章程和本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呈报理事会审议,并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志愿者管理体系,保障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基金会运行管理且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公益理念,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 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自愿遵守本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志愿服务申请开展经常性招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应急性招募。
可以通过现场活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 体发布志愿服务需求,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志愿者条件及保障等,充分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核实报名人的身份信息、专业技能和其他相关信息,与经筛选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登记其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并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情况。
第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要求本基金会如实出具服务记录证明;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志愿服务协议以及服务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按时参加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隐私;
(四) 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与本基金会的荣誉;
(五)不得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尽量提前向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解除志愿服务协议。
如由于个人原因,志愿者要求不再担任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应当提前至少10日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确认交接完毕后,与其书面确认终止志愿服务并注销其在本基金会的志愿者身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在本会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在本基金会的组织安排下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明确的服务目标、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能以及承诺的服务时间等合理安排其参与相应的志愿服务。在服务开始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无必要或志愿者拒绝提供购买保险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公益项目活动的礼仪接待、现场引导、信息咨询、语言翻译、团队联络、应急救助、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服务;
(三)为公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帮扶服务;
(四)本基金会工作所需的其他慈善服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应当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若该志愿者申请本基金会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愿意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学生提供支持并出具实习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注销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本管理办法和志愿服务协议的;
(三)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向本基金会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年 1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