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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基金会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所有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基金会对年度计划进行适度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基金会实行项目责任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结束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于30日内通过“慈善中国”及基金会官网等渠道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理事会决议。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务相关部门、福建省民政厅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开展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12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