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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基金会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政治上可靠,用心做好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心公益事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热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12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