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以年度为索引按类别立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主要由秘书长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各项工作结束时及时交相关人员归档保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交接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 凡基金会印发的公文一律由秘书长指定专人统一收集管理。
第五条 对遗缺不全的档案,应采取积极措施收集齐全。
第六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七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需经秘书长批准,方能销毁。
第八条 档案一般仅供基金会内部查阅,如需外借,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年 1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