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并支持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报销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 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经理事会审定的年度资金的管理、使用计划、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会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对财务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出纳岗位职责:
(一)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对现金付款业务,须盖“现金付讫”章,并做到日清月结;
(二)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等;
(三)具体负责年末银行账户年检及对账工作;
(四)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印章(现金付讫章)的使用;(五)财务室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等);
(六)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账凭证及各类单据;
(七)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八)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基金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经济政策,依法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二)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各类报销业务咨询,各项目的到款、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办理各类专项资金报销业务;
(五)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与赎回;
(六)每月月末按时银行对账,及时处理未达账项,按时申报和缴纳税费;
(七)在秘书长的监督下,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
(八)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九)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按项目进行分析统计,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十)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
(十一)协助、协调、配合财务审计相关工作;
(十二)基金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基金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及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依据会计档案管理等规定提供复印件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明细科目。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报销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
第十九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及具体报销规定:
(一)日常行政费用及项目费用的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报销单》或《借款单》,交由会计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最后由出纳复核并支付款项,达壹仟元以上费用支出需报理事长审批。原则上遵循互批互签,即秘书长填写的单据必须由理事长签字;
(二)报销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 为 “福州市乡村振兴 基 金 会 ”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为【53350000MJY0639429】;
(三)报销时,经办人须在发票背面签名,其中差旅票据上如无姓名、往返地点和发生时间,经办人须在背面自行注明;
(四)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具体要求详见《差旅费管理制度》。
(五)项目有关的费用报销,除差旅费外,应填制“报销单”, 在“报销内容”栏填写所属项目,并附上有关文件及合同协议复印件。与行政有关的费用报销,应填制“报销单”,并附上相关原始凭证;
(六)参加会议或培训,在报销时应当附上会议或培训通知或邀请函;
(七)会议用餐费标准具体详见《差旅费及用餐管理制度》。
(八)现金报销超过2000元(含)必须通过银行支付,报销人(收款人)须如实提供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
(九)发生以银行票据形式支付货币资金业务,业务经办人员需办理领用票据手续,不得以口头形式领用票据;
(十)发生现金支出时,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办理现金支付,不得办理无支付凭据的现金支付业务;
(十一)工资性现金支出,由财务人员编制工资单,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后,形成基金会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物资,必须开具统一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及时将支票或现金缴存银行入账、将物资登记入库。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是否具有限定条件的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管理基金会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八条 接收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收入,以实际到账的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基金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条 基金会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成本费用的控制应遵循“必要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成本费用的核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虚列支出,挤占成本,不准在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设立银行账户,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所开立的银行账户,须用于指定用途。
第三十四条 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领用支票,需登记后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领用支票;
(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与银行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
(三)会计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四)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五)支票由会计人员专管,支票印章及空白支票要存入保险柜内,支票在签发时方可盖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
(六)会计人员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报告秘书长;
(七)会计人员有责任对已领取支票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六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为基金会业务活动所需,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并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2000元以上的,使用寿命在一个(含)以上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在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三)固定资产调出及报废必须经秘书长审批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所涉金额与管理权限进行上报审批,在期末结账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管理人员要履行验收手续,要审查实物与捐赠协议或物品清单是否相符,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准确、捐赠物品的质量是否完好。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作入库登记;
(二)捐赠物品出库。出库的捐赠物资由管理人员做好出库登记,定期进行盘点;
(三)捐赠物资需分类码放,排列有序,同类捐赠物品要作先进先出,保持仓库存货整洁。管理员除了对捐赠物品进出存事项以外,还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财务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 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载体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 附注,会计报表附注用以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慈善中国、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并获捐赠人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会计和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期间严禁篡改或毁损。
第五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21 年 12 月28日